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组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银行发放,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妇女、青年团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创业的贷款。
(一)贷款金额和期限:对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均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以贴息。
(二)申请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经营场所在红花岗区的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并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退休、退养除外),经创业培训合格的下列人员;
⒈ 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⒉ 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⒊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⒋ 刑满释放人员;
⒌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⒍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⒎ 返乡创业农民工;
⒏ 网络商户;
⒐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申请条件:
1、个人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微利项目,且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有还贷能力和承办机构认可的反担保能力。
(2)取得工商或民政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证照及相关资料。
(3)接受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及贷后监管。
(4)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5)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自提交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没有其他商业贷款记录。
(6)经办部门、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国家限制的行业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目前我市明确的限制行业为: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建筑业、房屋中介、典当、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四)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本人经营场所在地的村(社区)或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由申请人填报《红花岗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区就业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审查。
城镇、农村妇女或青年团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也可经当地妇联或团委推荐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贷款资格审查
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申请人资格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区就业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应在《红花岗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由妇联组织、团委、工会、农牧局推荐的城镇、农村妇女、青年团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由申请人填写《红花岗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当地妇联、团委、工会、农牧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交区就业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审核。对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4、经办金融机构接到区就业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供的申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尽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核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申请人申贷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及时告知区就业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
(五)贷款利率和贴息标准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原则上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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