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25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赤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二、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全市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三、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启新停旧”原则,从2016年7月11日起,原赤水市房屋产权登记服务中心和赤水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窗口停止受理全市的土地、房产登记业务。2016年7月25日起赤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开始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按照“不变不换”原则,2016年7月11日前核准、登簿、发放的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继续有效,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登记证书及证明。
五、受理地点:赤水市政务中心(贵福金街处)二楼四号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22869504
特此公告
赤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