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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司法局2016年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简章
作者:绥阳人才网sy.zyrc.net 时间:2016/6/30 阅读: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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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并报请绥阳县委、县政府同意,绥阳县司法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拟招聘的司法辅助人员属临时聘用人员,不纳入司法行政机关正式编制。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工作程序按照发布招聘简章、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名额

招聘司法辅助人员10名,具体招聘职位设置详见附件《绥阳县司法局2016年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有绥阳县户籍;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8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1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

6.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7.熟悉计算机操作和文字录入编辑;

8.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4.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5.其他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情形。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627日至629日(上8:30-11:3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绥阳县司法局政工科(县城外环路消防大队旁新大楼四楼);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其他证明类材料等原件、复印件和《绥阳县司法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附件1),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二)资格审核

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人员,由绥阳县司法局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名的意见,并加盖单位的公章。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得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个人信息填写有虚假、遗漏、错误等情形,不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报考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五、考试

(一)笔试

笔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写作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50%。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前30名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环节。若报名人数不足30人,则报考人员笔试分数在60分以上便直接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50%。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六、体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工作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由绥阳县司法局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人选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察政审及岗位调配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政审环节,由绥阳县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考察政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考察政审,时间另行通知。

岗位选择原则上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自行选择。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服从组织调配。

八、 公示

    考察政审合格后,拟录用人员在绥阳县司法局网站和绥阳县司法局办公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九、聘用及待遇

1.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一年一签);

2.试用期收入:1500元/月,试用期为一个月;

3.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为1500元/月。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以及工作性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考生录聘资格。

咨询电话:绥阳县司法局政工科:0851-26231255,18984958658。

   监督电话:绥阳县第五纪工委:0851-26363759 

十二、未尽事宜由绥阳县司法局司法辅助人员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本简章由绥阳县司法局党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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